“下面由我宣读庭审纪律。一、仲裁庭内要保持肃静,开庭期间不得走动……”
在苏芊芊的坚持下,她的案子终于正式开庭仲裁,前面程序性的内容都走的很顺畅,双方很快就进入了举证、质证阶段。
首先由申请人举证,公司质证。
“证据一,劳动合同。公司和我当事人的劳动合同中规定,上下班时间是早上8:00点至晚上18:00点,证明公司有固定的工作时间。”
“证据二,上下班打卡记录,根据打卡记录,我当事人入职两年九个月零四天中,下班打卡时间在18:00~20:00的,17天。20:00~21:00的,145天,剩余均为21:00点之后下班打卡,证明我当事人存在长期加班情况。”
张景听着对方律师的举证信心满满,这和他提前准备的一样,于是直接说道:
“真实性无异议,关联性有异议。”
这句话的意思是说,承认这两份证据是真实的,但不认为它们能作为加班费的依据。
“根据劳动法规定,公司安排员工加班的情况,才需要支付员工加班费。”
“申请人律师列举的两份证据,只能证明申请人离开公司的时间,但并不能证明申请人在公司做什么。”
“我公司不禁止员工在非工作时间进入工作场所,下班后申请人完全可能是在工位做自己的事情,所以打卡记录不能作为加班的依据。”
李程笑了笑,他也早知道对方会这么说,于是接着举证:
“证据三,我当事人在公司所谓的下班时间后,常态化、高频率、长时间回复客户、领导和同事的聊天记录。”
“如果公司仍然主张这属于我当事人自愿加班的情况,那我们不妨看的更细致一些。”
“多数情况中,如果我的当事人超过5分钟没有回复这些工作群中的信息,我当事人的前领导郑航,就会在群里@我的当事人。当然,少量情况下,也出现了2分钟不回复就@,或10分钟才@的情况。”
“这证明,我当事人在下班后回复微信的行为,确实为公司要求。”
“那些聊天记录都是真的吗,你不是说没有文字记录吗!”
张景看到这份证据有点傻眼,连忙转头和身边的郑航确认。
大家别以为律师都多严谨负责,其实律师和其他打工人也没什么两样,有认真负责的,也有糊弄事的。
张景就属于其中中不溜的。
要说他很认真负责,在开庭前能把所有苏芊芊整理提供的证据都看一遍,那是不可能的。
三四百页呢,而且大半都是微信聊天记录,有的群有人名备注,有的没有,他哪有时间一一分辨。
但要说他完全不负责呢,倒也不是。
他也知道这种加班费的仲裁关键点在哪,所以他提前和郑航确认过。
只是没想到,郑航居然到这时候还说一半藏一半,只捡有利于自己的说!
“不,不是。这,这也算安排工作?!”
郑航也一脸委屈,在他看来,微信群里让员工回复各种信息,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。
别说在默认的工作时间里,就算再晚点,12点,员工已经回家了,那该回消息也得回消息呀。
张景抿了抿嘴唇,心里咯噔一下,如果是在以前,这个问题还有辩论的余地,但今年某中院已经出了最新判例,下班后回复微信属于加班行为,这个案子要难了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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